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刘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建项目期间,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1日,公司收到项目工程款,其中熙X名著项目累计拨付1692358.09元,XX天宸项目累计拨付613000元。然而,刘先生在支付工人少部分劳动报酬后,以工程未最终结算、未收完工程款为由,拖欠张XX等6名工人劳动报酬。2024年4月30日,工人们向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8月27日,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5日内改正,但刘先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杜平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刘先生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杜平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安抚其情绪,详细核实案件细节、作案动机、涉案金额及退赃意愿;同时全面细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梳理证据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劳动报酬,却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6327元,数额较大,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但指控刘先生拖欠彭XX劳动报酬19800元,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不予认定。案发后,刘先生支付了部分拖欠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支付张XX等工人相应劳动报酬。杜平律师提出的刘先生构成自首、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杜平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辩护过程中,对于刘先生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关键问题,仅依据刘先生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辩护,缺乏对相关证据的深入分析和论证。虽然刘先生称将工程款投资到其他项目导致资金紧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对于刘先生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刘先生庭审中翻供,否认自己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犯罪事实,导致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这反映出律师在庭前对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评估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可能出现的翻供情况。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杜平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增加了庭前证据可靠性评估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不仅全面审阅卷宗材料,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深入分析,评估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会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印证,避免仅依赖单一证据进行辩护。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对策略,确保辩护意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李先生被指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杜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书证的关联性不足等。杜平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补充了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增强了辩护证据的可靠性。在庭审中,杜平律师依据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李先生从轻处罚。这一案例表明,增加庭前证据可靠性评估步骤,有效提高了辩护质量,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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