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常常面临诸多难题。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完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后,结算尾款却迟迟未得支付。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原告忧心工程款打水漂。
在法律纠纷的漩涡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工程施工涉及多方利益,合同效力、资质问题、付款责任等错综复杂的法律点,让很多当事人陷入困境。罗心艳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
面对这起工程款纠纷,罗心艳律师迅速采取行动。首先,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这一步就像搭建房屋的基石,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罗心艳律师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这为确定付款责任主体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罗心艳律师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这一观点紧扣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最后,罗心艳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经过罗心艳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最终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罗心艳律师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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