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X原本是成都XX局XX电力维修段的工作人员。他在贵阳市XX区家中、南明区成都铁路局贵阳电力维修段厂房内以及工作地点附近,出于好奇、刺激、炫耀、报复等心理,还为了提升网站内观看视频权限,抱着侥幸心理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理,就把他和被害人的性爱视频上传到了色情网站供他人观看。这些视频累计收藏量达到了一定数量,还有热度。而被害人检查出有(重度)抑郁症状。经公安机关审查鉴定,送审的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吴X先是因为传播淫秽物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后来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之后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最后被取保候审。当时吴X和他的家属那是相当焦虑,接到消息的时候,吴X的家人整宿整宿睡不着觉,担心吴X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我是在吴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家属找到我让我介入这个案子。介入之后,我第一时间去会见了吴X,一共会见了3次。每次会见我都仔细听他讲述事情的经过和细节。在一次会见中,吴X提到他其实内心很后悔,只是当时一时糊涂。这让我意识到他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可以作为一个辩护点。
我还仔细查阅了卷宗,阅卷页数达到了200多页。在阅卷过程中,我发现了吴X存在坦白的情节,这在量刑上是可以考虑的。之后,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核心逻辑就是强调吴X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而且吴X认罪认罚。
我从事法律工作15年了,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也处理过不少疑难案件。这次这个案子,最终检察院认为,吴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鉴于他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X不起诉。
吴X的家属原本以为他肯定会被判刑,没想到最后能得到不起诉的结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把案件的每个细节都抠清楚,把法律规定运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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