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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驾驶我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虽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向被告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在我一筹莫展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我找到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李伟玲律师从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102201111277511,服务地区主要是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她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方面更是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看到她这么多成功案例,我瞬间觉得有了希望。
委托李伟玲律师后,她迅速展开行动。在得知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后,她第一时间申请了司法鉴定。在申请后的半个月内,鉴定机构给出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这为我们的诉讼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庭审前,李伟玲律师仔细研究《保险法》,准确把握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她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施救费600元,她提前收集好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在法庭上顺利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我的总损失为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我各项损失,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870.99元。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让我挽回了经济损失,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李伟玲律师的专业能力。李伟玲律师就像我在这场纠纷风暴中的压舱石,用她的专业和智慧为我捍卫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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