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案件各有难点,如保险赔偿责任划分、诉讼时效认定、雇佣关系界定等。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些复杂法律问题。
当事人各某某在乘车去瓜地干活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车辆虽投保,但路某某支付部分赔偿后,双方就剩余损失协商无果。大多数人会以为直接按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赔偿就行,然而保险公司可能提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等免赔抗辩,路某某也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的免责主张,这让索赔陷入死胡同。
喀什某某公司与被告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网上查到的说法可能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抗辩,使追款面临阻碍。
朱某某在大棚搭建中受伤起诉蒋某某和陈某某,很多人会认为共同干活的陈某某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陈某某可能会陷入不知如何证明自己无责任的困境。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接手各某某案件后,将问题拆成四个: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一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因为只有明确这些子问题,才能有条理地解决整体纠纷。
对于各某某案件,刘晟律师团队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完整证据链,明确各项损失计算依据,解决了损失认定问题。这为确定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责任提供了基础。基于此,律师主张案涉事故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了路某某的免责抗辩。同时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
在喀什某某公司案件中,刘晟律师提交双方交易证据,证实交易习惯和2021年供货事实,解决了被告是否欠付货款的问题。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时效多次中断。结合合同约定和LPR标准,合理论证利息计算依据。
对于陈某某案件,刘晟律师团队从雇佣关系核心特征出发,论证陈某某与朱某某系工友关系,否定了雇佣关系。指出水泥柱子由蒋某某提供,陈某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各某某成功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喀什某某公司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陈某某被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上经验丰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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