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祁X(化名)是一名股民。他信赖某上市公司(安X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入了该公司股票。后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祁X遭受了投资损失。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胡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安X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安某公司)、招X证券公司、XXX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95,243.07元。祁X一开始特别焦虑,自己的辛苦钱因为上市公司的造假打了水漂,心里没底能不能把损失追回来。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立刻开始行动。他们迅速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精确明确了买入时间、数量以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卷宗资料可不少,他们前后花了很多时间去研究。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徐晓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仔细分析每一个抗辩理由,逐一进行有力回应。而且,他还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这前前后后也花费了不少精力。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发现,要证明原告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关键。他通过梳理交易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原告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依法可以推定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这一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抗辩。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也认可了通过专业模型扣除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损失的做法。在徐晓律师提交相关证据和代理意见后,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准确认定。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祁X原本担心只能拿回一部分损失,甚至可能拿不回损失,现在全额获赔,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精准锁定关键时间节点和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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