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解X、吕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解X在20XX年X月至X月期间,将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出租,发展下家出租账号,还受上家指使发布引流视频,个人获利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河南濮阳聂明娅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解X委托为其辩护。
在侦查阶段,聂明娅律师凭借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背景,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她深入了解到解X在得知被公安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聂明娅律师敏锐捕捉到这一点,认定解X构成自首。
审查起诉阶段,聂明娅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她指出解X不仅具有自首情节,还主动退赃,并且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都表明解X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公诉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聂明娅律师曾专注刑事辩护,尤其精研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这种严谨细致的办案思路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也认可了解X的从轻情节。
审判阶段,聂明娅律师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她依据事实和法律,强调解X犯罪数额不大,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解X从轻处罚。她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解X犯罪数额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解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聂明娅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功为解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聂明娅律师经手的案件被评选为省级精品案件,还被濮阳市司法局点名表扬为优秀律师,她还曾受邀到濮阳市武装部讲课,相关事迹被刊登在国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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