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多年突遇停工待岗
2017年9月8日,这位劳动者入职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劳动者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劳动者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但2024年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核心争议点一: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于2025年1月7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说明待岗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核心争议点二: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公司辩称,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仲裁委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核心争议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公司仅同意支付457.93元。仲裁委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最终,仲裁委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加班证据,遇到不合理的停工待岗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且相关通知要明确规范。
本案由杨权法律师代理,他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准确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不合法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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