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满心期待地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脱硝工程设备,本想着能借此降低废气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然而,设备投入使用后,却出现了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这让热力公司陷入了困境,于是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就此展开。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她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法律界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在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王艳翠律师作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
在一审中,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设备款、材料款,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且排放物不达标的制约因素众多,原告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违约,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院对设备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事实未查明认定,对无损检测报告的证据认定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而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则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设备已过质保期且质量合格,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检测范围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并非对案涉烟气脱硝设施的检测。法院认为,案涉脱硝设施已过质保期且仍在使用,热力公司所举证据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设备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艳翠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案件也体现了王艳翠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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