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京0X民终9XX7号,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是李X1,被上诉人有李X2、王X、李X3、李X4、李X5,我是这五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事情是这样的,李XX与李XX是夫妻,二人都是再婚,婚后生了二子一女,就是李X1、李X2、李X5。李XX和前夫还有个儿子李XX。1987年,李X2和王X结婚,后来有了女儿李X3。2016年,李X3和李X4结婚。19XX年X月XX日,李XX去世。20XX年XX月X日,李XX也去世了,李XX明确放弃继承遗产。
19XX年X月X日,李XX从申伯敏那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的北房3间、东房2间。李X2、王X说2009年在院里新建了北房3间,2010年又新建了北房3间、西房2间、东房1间。李X1承认建房情况,但觉得出资人是李XX,新建房屋都该归李XX。
20XX年X月XX日,李X2和村委会签了《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款、奖励费等一共XXX元,李X2认购了3套安置房,要预付购房款890000元,扣除购房款后的腾退款XXX元已经到了李X2名下,安置房还没交付。李X1同意安置房交付后再主张相关权利。
李X1为了证明李XX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交了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等,还提交了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李X2打过李XX、李XX思维混乱,又提交了1993年宣武医院住院病案,证明李XX眼睛有毛病。但李X2等被上诉人不认可这些证据。
李X1还申请了刘XX、张XX出庭作证。刘XX说2007年到2015年李XX认不清人、没法正常交流;张XX说李XX脑子不清楚、眼睛看不见,2009年就有毛病,岁数越大越糊涂。可李X2等被上诉人觉得这些证言不真实,说李XX能独立生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X2等被上诉人提交了20XX年X月X日的赠与协议,说李XX把282号院所有房屋及宅基地赠与李X2,还提交了20XX年XX月XX日的遗嘱,说李XX把282号院房屋让李X2一人继承。李X2还申请胡XX、申XX、吴XX出庭作证,证明赠与和立遗嘱的事。但李X1不认可这些证言,说李XX有脑部疾病,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而且赠与和遗嘱相互矛盾。
李X2、王X为了证明建房的事,申请张XX、胡XX出庭作证。张XX说2009年给李X2家盖了三间北房,李X2和他媳妇给的钱;胡XX说2010年给李X2家盖了两间西房、一间东房,王X给的钱。李X1不认可这些证言,说没建房协议和购买建材的书面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有效,新建房屋是李X2、王X出资建的,属于他们所有,遗嘱无效,李X1主张拆迁腾退所得款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李X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李X1又提交了医院病历,想证明李X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提交了商标局网站查询信息,说20XX年X月X日的赠与书是虚假证据;又申请赵XX出庭,想证明李X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上诉人这边也提交了郭XX、裴XX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是被上诉人出资建房。
我在介入这个案子后,前后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内容很多,我认真分析每一个细节。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李X1提出的各种证据和观点,我进行了严谨的质证和反驳。我指出李X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协议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房屋赠与和建房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驳回了李X1的上诉,维持原判。对被上诉人来说,原本担心一审判决被推翻,要给李X1拆迁腾退补偿款,现在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李X1的上诉请求,成功保住了应有的权益。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赠与和建房的事实,并且合理反驳了对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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