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怎么算 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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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缓刑考验期限怎么算 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

一、缓刑考验期限怎么算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二、缓刑考验期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三、缓刑考验期与原判刑期的关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与原判刑期之间的关系如下: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犯罪分子被依法适用缓刑的,之后法官会根据主刑的刑期来确定缓刑的考验期,此时主刑的不同,意味着缓刑考验期的期限不一样。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少是2个月,而要是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最低为1年。而对缓刑考验期的起算,一般是从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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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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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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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应该如何计算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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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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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考验期,考验期期间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释义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期间时长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期间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死缓的考验期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缓的考验期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死缓有一定的考验期。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或者核准死缓的判决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死缓满足上述条件后被减为有期徒刑,则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死刑与死缓的区别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
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主要有: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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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如何算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由此可知,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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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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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都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2、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3、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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