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当事人袁先生(化名)原本以为自己会面临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然而在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许青山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获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
20XX年X月XX日凌晨,袁先生与甘某、代某、杨X四人在四川省X县某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引发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抓扯,袁先生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期间甘某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袁先生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先生等四人提起公诉,其中袁先生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当他接受袁先生的委托后,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侦查阶段,许青山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他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袁先生有利的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许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他指出,袁先生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袁先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此外,袁先生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在审判阶段,许青山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结合袁先生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的辩护有理有据,逻辑清晰,充分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辩护能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先生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袁先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袁先生十分感激。他说:许律师分析得很透彻,让我看到了希望。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一直很负责,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很细致。要不是他,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许青山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为袁先生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了许青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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