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这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何先生信任某上市公司中某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投资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查明,中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何先生是在该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他认为自己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22,770.71元,应该由中某公司依法赔偿。然而,被告中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不同意赔偿。何先生面临着可能损失这笔投资款的糟糕处境,他的权益仿佛悬在了半空。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何先生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首先梳理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之前该系列案件示范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徐晓律师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突出关键策略点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充分阐述了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的法定因果关系,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他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出发,说明原告的损失就是因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主张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代理了数千余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个人、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行为主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采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应以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并且采纳了第三方机构对损失的核定结果,排除了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先生投资损失共计22,770.71元。何先生原本担心拿不回这笔投资损失,现在全额获赔,和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依据法律和事实,精确计算损失,有力反驳被告抗辩,让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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