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原告经洽谈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工。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作为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是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面临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
许青山律师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首先,他固定核心证据,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厘清主体关系,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在诉讼策略上,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帮助原告成功追讨回大部分欠款,实现了当事人的预期目标,体现了许青山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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