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是合伙经营反牛绒生意的合伙人之一,其与另外两名合伙人长期向买受人供应反牛绒货物,经结算买受人确认尚欠三人合伙皮款。之后委托人与其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约定案涉买受人的应收债权归委托人单独收取,并通知了买受人。然而,买受人出具欠款凭证后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委托人多次催讨,剩余货款仍未支付。委托人面临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遂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等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欠款凭证、合伙终止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相关证据、买受人还款记录等核心材料。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债权转让的效力、买受人实际还款金额的认定、买受人主张的质量扣款及介绍费抵扣是否成立。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出庭代理诉讼。庭审中,针对买受人的各项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逐一进行针对性答辩。对于合伙债权转让,明确已依法转让且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成为合法债权权利人,买受人应向委托人付款;对买受人的还款记录逐项核对,否认无证据且委托人不认可的还款款项;指出买受人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无证据佐证且未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说明介绍费与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不应在抵扣。同时,翁鹏威律师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两名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及时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结合案件证据完成事实陈述与举证质证,确保庭审程序顺利推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合伙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委托人系案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对买受人无证据证明的质量扣款、介绍费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无有效依据的还款款项亦未予认定。法院判决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委托人剩余货款154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买受人负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此次维权诉讼达到了委托人收回货款的预期,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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