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A、B方为证明被告C构成不当得利,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以及取现记录等,用以证明他们已向被告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此时,证据被整齐地摆放在原告代理人的桌上,书记员在一旁认真记录着。王国辉律师接过这些证据后,仔细地查看。他发现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了取现记录,却没有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律师当庭指出,这些取现记录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官微微点头,认真倾听着律师的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强调原告已超付借款,被告C获取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超付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王国辉律师起身进行反驳。他首先指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仅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是片面的。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接着,律师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详细阐述总借款2000万元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了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主张。对于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律师再次强调其证据缺陷,称该部分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同时,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对方律师在律师的反驳下,略显紧张,试图进行辩解,但言辞显得有些无力。法官认真聆听双方辩论,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对案件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询问。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询问关于现金还款的具体情况,要求其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原告代理人回答得有些含糊,无法提供确切的信息。法官又向王国辉律师询问关于总借款金额的认定依据,律师再次详细阐述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法官在询问过程中,不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此时,法庭内气氛平静,书记员完成了最后的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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