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初,浙江宁波的某箱包公司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的泥潭中,情况十分棘手。从2021年年底开始,该公司就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有业务往来,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箱包公司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7月,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还欠箱包公司货款。然而,其中一部分货物是被告指示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这部分货款被告称会与该公司商议后支付,但之后却一直推脱。2023年8月起,箱包公司多次催讨,被告杨X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也以被告未支付其货款为由拒付。
后来,箱包公司经人介绍找到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戴芬芳律师。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301201311936342,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17楼。她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西湖分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占比约60%。这些亮眼的履历让箱包公司看到了希望。
委托戴芬芳律师后,她立刻展开了行动。2024年X月,戴芬芳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区分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她发现企业询证函并非催款结算,确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明确催讨之日即2023年XX月X日起算。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戴芬芳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张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都进行了仔细核对,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之后,戴芬芳律师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戴芬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清晰的逻辑,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箱包有限公司货款91689.8元,并支付自2023年X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16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结果对于箱包公司来说,不仅挽回了大部分的经济损失,更让公司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戴芬芳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让公司在这场看似艰难的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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