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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丹阳市,某工具生产企业与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产生保险理赔争议。原告企业在被告处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大暴雨,厂房进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张琪律师接受原告企业委托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全面梳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为案件奠定坚实基础。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抗辩,张琪律师重点论证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他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以此固定损失金额。在庭审中,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张琪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全力维护企业合法保险权益。
张琪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处理保险理赔纠纷,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有效化解企业面临的困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被告需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XXX.4元,支付施救费10000元、公估费103650元,驳回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判决理由表明,案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损失真实存在,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施救费、公估费属于查明和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结果为企业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体现了张琪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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