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他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与经济纠纷,在法律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先来看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某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张X向李X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亦将车辆交付给张X。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李X需协助张X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
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协助张X办理过户手续,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张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由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辩称,其出售车辆系因自身受伤无法驾驶,出售时已向张X告知其并非车辆原车主,且曾提出车辆过户无需其负责,张X已表示同意并自愿购买。李X称,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该车辆因当地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其购买该车辆时亦未办理过户;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因自身受伤住院,未能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现原车主拒绝配合过户,还要求额外支付费用才同意办理。
谭冬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参与案件庭审。在办案过程中,谭冬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相关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张X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X主张的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张X系车辆销售从业人员、明知车辆不过户存在风险仍自愿购买的事实,张X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看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原告林X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被告陈X系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X多次向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X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X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后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X未收到相应款项,遂诉至法院,要求陈X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陈X对林X主张的金额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需林X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确认相关金额后才能付款。
谭冬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协商成功。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陈X负担。
最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被告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原告主张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辩称,丙系乙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相关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单价、工程量未明确约定,也未竣工验收核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谭冬律师作为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代为答辩,主张二被告系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否认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定额计价、借款抵息等意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工程报价、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等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鉴于双方均认可原告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场平施工,且同意通过共同协商测量结算或鉴定方式确认工程价款,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或未申请鉴定确定工程款,法院将依法对本案作出认定。
谭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案件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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