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曾发生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诈骗案件。被害人沈XX、左某某、张XX遭遇了被告人何XX的诈骗,损失惨重。原本以为法院的判决会为他们讨回公道,然而,事情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7月25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5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但随后发现其中存在部分判项遗漏的问题。
这一情况让被害人陷入了深深的担忧之中,他们本就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如今判决出现漏洞,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成了未知数。就在这时,经验丰富的梁小龙律师出现在了他们的视野中。
梁小龙律师,来自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自2013年3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便投身于律师行业。在此之前,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些经历为他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2022年6月,他还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
梁小龙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他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8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
当梁小龙律师接手这起诈骗案件后,他立即对原判决书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发现原判决书第2页、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缺少对未追回的被害人财物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法条,判决主文中缺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款的判项。这一关键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被害人的损失将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梁小龙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了补充裁定的申请。他详细阐述了原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补充裁定的必要性,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梁小龙律师逻辑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何XX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同时,必须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款。
经过梁小龙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2017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补充裁定,更正了原判决。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沈XX损失款62200元,被害人左某某、张XX损失款130600元。
这一结果的取得,离不开梁小龙律师的专业付出。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焦点,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策略,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坚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诚信为本、以专业为基,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在这起诈骗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律师的责任与使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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