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周X支付了货款279,500元。刘X为获取信任,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款项转入朋友谢X名下银行账户。之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60,300元,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还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明知资金“违法”,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周X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2.谢X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3.刘X和谢X是否适用缓刑?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刘X虽与周X有口头协议,但该合同仅为诈骗手段。原告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被告辩称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法院最终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认为合同只是刘X实施诈骗的手段,并非基于合同进行正常的商业交易,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谢X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原告主张谢X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被告认为谢X应承担与主犯相同责任。法院认定谢X为从犯,因为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主观上对具体诈骗行为不明知,符合从犯的构成条件。
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刘X、谢X虽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告主张刘X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应适用缓刑;被告认为不应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驳回缓刑请求,认为诈骗数额巨大,即便有从轻情节,也不能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交易时要保持警惕,尤其是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要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其次,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协助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可能会成为共犯。最后,如果不幸遭遇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主犯和从犯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的刘映辉律师。刘映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大量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分析了案件的定性、从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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