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原告张XX和被告李某某因为承包工程认识了。被告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就向原告借了30,000元,原告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把钱借给了被告。两人还口头约定被告要支付3,000元利息。
到了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还了原告10,000元,还在转账备注里写了“还差23,000元”。可从那之后,被告就再也没还钱了,原告多次催要都没用,最后没办法只能去法院起诉。
原告委托张书雯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张书雯律师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且从起诉那天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到实际付清为止。被告呢,法院合法传唤他,他既没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开始,原告特别焦虑,钱借出去要不回来,心里别提多着急了。而且被告不出庭,这案子感觉更难办了。
张书雯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张书雯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电子证据。光是整理这些证据,就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通过这些证据,张书雯律师有效证明了借贷事实和本金尚欠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张书雯律师明确区分了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关于3,000元利息的约定,因为原告没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没支持,但张书雯律师通过主张法定利息,尽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还欠原告20,000元本金没还,所以支持了原告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支持。不过,法院支持了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还要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一共423元,由被告承担。
对比一下原告一开始的处境,钱要不回来干着急,到最后能让被告偿还本金和法定利息,这个结果还是很不错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电子证据的梳理和对本金、利息请求的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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