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挂在嘴边的话。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句话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真实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于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这句话。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达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他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再次展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担当。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的行为动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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