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XXXX年X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称,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X某面临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卓玛律师作为X某的辩护人,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全面查阅案件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一是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遗漏追诉部分;二是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认为开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三是对抵扣事实有异议,因为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四是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五是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开具相关发票,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最终法院判决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原本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的X某,在卓玛律师的辩护下,被改判为逃税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刑事处罚,此结果超出了当事人最初的预期,也体现了卓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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