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案批捕后搜家吗?
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批捕之后是不会直接去搜家的。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1)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讲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而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
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不管是在处理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不是完全可以自由发挥自己的权责直接进入到罪犯的家中随意搜查的,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很大的数额的案件而需要紧急处理的话还是有可能授权给公安机关直接进行搜家的,但是一般等级低的公安部门还是需要上报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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