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合同价款为XXX元。工程竣工后,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值为XXX元,双方均在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然而,林业局对该审计报告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其中按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包含死树造价XXX元。林业局认为应扣除死树造价,且不应支付利息,遂提起上诉。
刘昊东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刘昊东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林业局上诉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主张,刘昊东指出,林业局用XX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采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种做法不合理。同时,案涉工程养护期在2014-2016年秋季,而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林业局以此要求扣除死树造价并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对于利息问题,刘昊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涉工程价款在20XX年X月XX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且双方盖章确认后已明确,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林业局应支付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林业局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此结果对比当事人最初诉求得到了保障,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刘昊东律师通过对案件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辩论,成功化解了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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