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实际赔付额会在赔偿范围内根据个人责任比例的大小相应的浮动。
二、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赔偿流程是什么?
1、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
4、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在交强险的投保合同当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多人只一味认为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就连交强险的投保合同的条款都不仔细的去阅读。交强险的赔付也得建立在双方都已经有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计算出了此次交通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且要等到责任认定下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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