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鲁xxx民初xxxx号,由山东省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中,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是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张XX是原审被告、上诉人。
2013年10月28日,XX公司与张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张XX购买山水龙城C区C-4商住楼第24层2401号房屋,总价款647138元,首付款197138元,剩余45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3年11月15日,XX公司与张XX及建行烟台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2017年8月1日,XX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XX。但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本息,至2019年9月20日,XX公司共代张XX偿还欠款本息437111.94元,张XX却一直未向XX公司清偿。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张XX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在扣除代张XX偿付的贷款本息后返还剩余购房款等。张XX对此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遗漏了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2398元,该费用应认定为房屋价值;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及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XX公司应返还;自己已实际花费的基础装修费用105000元XX公司也应支付;房屋价值应以市场价值为准;XX公司还应支付自己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148500元等,于是提起上诉。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当天就找到宋晓律师。当时张XX非常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不仅之前支付的各项费用难以收回,还可能面临更多的损失。
宋晓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了卷宗,卷宗内容繁多,约有1000多页。他多次会见张XX,前后会见了5次,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二审中,宋晓律师协助张XX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2017年8月1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还有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
关键策略点
宋晓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一些费用的认定和处理存在问题。比如,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和有线电视初装费,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宋晓律师抓住这一点,在二审中提出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经法院释明,最终双方对这些款项的返还达成一致。
对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解除后,XX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同类案件经验
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宋晓律师关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返还以及XX公司应返还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撤销部分内容;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张XX支付的首付款197138元、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以及张XX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驳回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张XX最初的处境,一审判决对他不利,很多费用未得到支持,而二审在宋晓律师的努力下,张XX的部分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挽回了不少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宋晓律师准确抓住了一审判决的漏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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