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交通事故肇事罪案
2020年9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宋XX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某,从西昌市川兴XX方向往安宁XX方向行驶。5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航天大道长富XX路段时,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王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认定,宋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以及病人家属至医院抢救伤员,还委托同车人员徐某某报警。之后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
核心争议点:
第一,宋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宋XX拨打120、委托他人报警、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原告(公诉机关)认为宋X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也主张宋XX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宋X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他在事故后主动采取了救助和报警措施,并如实交代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
辩护人强调宋XX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协助或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书面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认为,宋XX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西昌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后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因此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初,被告张X以其在凉山境内的项目愿意分包给原告蒋XX为由,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原告遂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被告150000元。之后,项目迟迟不能交付原告承包,被告也无法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
原告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X辩称,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案涉150000元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该由案外人舒X承担,并且法院也已认定被告张X已经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案涉的150000元是原告受舒X的指示向被告张X转账,该款在合同解除时,原告已经同意由舒X偿还,不应该由张X偿还。
核心争议点:
第一,案涉150000元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舒X?
法院查明,2017年5月16日,原告蒋XX及其配偶浦X和、被告张X、案外人舒X协商一致,将被告张X应偿还原告蒋XX的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X,舒X向原告蒋XX出具了借条,并偿还了原告20000元,原告蒋XX也受领了该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张X欠原告的150000元债务没有转移到舒X身上。被告则认为债务已经转移。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各方协商、借条以及原告受领还款等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蒋XX是同意该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X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包括案涉150000元在内的250000元借款系舒X个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X后,原债务人张X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请求对原告进行处罚。法院认为,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有本质区别,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的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诉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交通事故方面,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救助伤者并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可能构成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处罚。同时,积极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也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在合同纠纷方面,签订合同和处理债权债务转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两起案件中,一起被告人宋XX因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获得缓刑判决,另一起原告蒋XX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求被驳回。解正军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正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准确地抓住了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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