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于彩霞律师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500件,擅长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在这起案件中,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精准抗辩降低责任比例。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砸墙,以及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其次,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再者,有效排除不当诉请。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另外,避免连带责任扩大。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经过一番努力,法院作出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C的经济利益,使C虽垫付了20,400元,但避免了可能需要另行支付的数万元赔偿款,且因原告承诺放弃后续追索,彻底终结了本案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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