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甲女士、乙女士和被告丙XX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丁X于2006年去世,母亲戊母于2013年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原本登记在丁X名下,是1992年房改时,丁X和单位签合同买的,1994年拿到房产证。
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说1992年11月父母开家庭会议,宣布诉争房屋由她们出钱买,产权归她们。她们也实际出了钱,只是怕影响父母身体,没办产权转移登记。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俩按份共有这房子,各占50%份额。
被告丙XX很着急,觉得这房子是父母遗产,原告起诉没道理。他说父母没开过家庭会议,自己也没参加过。而且原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没父母和原、被告签字,不符合家庭会议记录形式。原告之前还说这文件是丁X的书面遗嘱,和这次说法矛盾,所以不同意原告请求。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同红律师接受被告丙XX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
他先审查《家庭会议决定的事》的证据效力。这文件约定诉争房屋由二原告出钱、产权归她们,但没任何人签字,没法证明是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原告说这是丁X写的,可也没丁X签字。法院释明后,二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这文件的真实性就没法证实。
接着审查购房出资情况。原告提交的购房款收据等票据,付款人都是丁X,不是二原告。原告虽有证人证言说乙女士为交购房款借过钱,但证人没到庭,法院没法认可这证言的效力,所以原告没法证明自己出了钱。
李同红律师还指出原告主张的前后矛盾。被告提交前次诉讼开庭笔录,证明原告之前说《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是书面遗嘱,这次又说是家庭会议记录。原告解释是不懂法律、理解错了。李同红律师就说,原告对同一文件有两种解释,这证据的可信度就更低了。
最后,李同红律师强调举证责任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得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原告说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可没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超1000件。他深耕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办过相关案件800多件,其中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方面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没签字,无法确认是家庭成员一致意思;购房款票据付款人是丁X,不能认定原告出钱;证人未到庭,证言效力不被认可;原告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女士、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一开始,被告丙XX担心房子被原告分走,心里特别焦虑。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被告成功保住了房屋的继承权益。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找出原告证据的漏洞和矛盾,让法院看清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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