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女士(化名,19XX年出生)和被告施先生(化名,19XX年出生)是夫妻。他们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张女士是再婚,施先生是初婚,婚后还生了两个子女。
婚后,2012年他们一起买了北京的一套房子,总价约909万,面积约579平方米,不过房子只登记在施先生名下。2011年,他们还在重庆买了两套房子,同样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
这些年,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就委托了北京振邦的律师,其中就有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请求确认北京的房子是双方共同共有,让施先生协助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还另案请求确认重庆的两套房子双方各占50%份额,也让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施先生接到法院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提交答辩意见。张女士当时特别焦虑,感觉自己的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毕竟对方不出面,事情就变得很棘手。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就是:婚后买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李律师第一步,协助张女士调取了他们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还办了公证认证手续,证明从2007年7月起他们就是合法夫妻。同时,又调取了北京和重庆房子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明这些房子都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
第二步,李律师调查了房产的登记和抵押情况。北京的房子登记在施先生名下,没有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的两套房子也是登记在施先生名下,张女士之前还向当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异议登记,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第三步,李律师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2014年出具的《承诺书》,上面明确写着“施先生名下所有房产自2002年后均为施先生与张女士共同拥有,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加名”。这可有力地证明了施先生自己也承认这些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步,确定诉讼策略。因为施先生长期在国外,多次沟通都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的案子里,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的案子里,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北京房屋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房子是张女士和施先生婚后买的,虽然只登记在施先生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施先生不出庭,就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北京的房子由张女士和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要在判决生效7天内配合张女士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先生负担。
重庆两套房屋案(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张女士和施先生是夫妻,重庆的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虽然登记在施先生名下,但没对夫妻共同财产做约定,所以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判决确认重庆的两套房子张女士和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要在判决生效10天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张女士一开始担心自己的财产保不住,经过李律师的努力,成功确认了房产份额,维护了自己的重大财产权益。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收集到了能证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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