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场中,劳动者常常会面临各种权益纠纷。李X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他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专题培训、交流活动,且不视为加班。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加班工资,却被以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李X不服,案件陷入了僵局,他的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整个人显得十分焦虑和无助。从表面证据来看,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且学习日未作加班审批,这对李X极为不利。
在李X感到迷茫时,李红丽律师介入了此案。李红丽律师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案件。这种丰富的经历使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关键信息。在本案中,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发现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打卡记录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李红丽律师的这种专业优势在过往的同类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曾处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面对用人单位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复杂的证据情况,她都能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劳动者找到突破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否认劳动者的加班事实,但李红丽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到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在李X的案件中,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全力以赴为李X争取权益。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详细阐述公司安排学习日属于加班的法律依据,以及打卡记录作为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这个案件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李红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理念。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劳动者撑起了权益的保护的伞,让劳动者在面对权益纠纷时不再无助。她始终坚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不断精进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多像李X这样的劳动者带来了希望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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