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万X获利4000元且涉共同犯罪。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跟踪并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整个过程体现了李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有效辩护、精准量刑协商的能力。
轻微犯罪案件的政策运用
熊X偷越国境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偷越国境两次,2024年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典型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展示了李律师精准把握行为性质、衔接司法政策,在轻微犯罪案件中实现优质处理的专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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