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叫李XX,他可真是陷入了一个大麻烦。20XX年X月XX日,他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执行逮捕。后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2025)某号起诉书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是(2025)川XX刑初X号。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情经过那叫一个复杂。原来,20XX年XX月,李XX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疑似境外人员“老二”,对方用8-10万元的报酬诱惑他帮忙取货。李XX心动了,还邀约王X一起参与,承诺给王X5万元报酬。吴XX等人知道后也主动加入。20XX年X月,“老二”告诉李XX货物藏在过境货车里,李XX马上租了车前往四川甘孜康定市,结果途中得知取的是毒品,但他还是通知王X等人去汇合。
“老二”分四次给李XX转了11500元当路途开支,李XX给王X转了3800元。李XX和王X汇合后,李XX单独告诉王X货物是毒品,两人还商量不告诉其他三人。之后,他们五个人根据“老二”的定位,多次跟踪藏毒品的货车,三次尝试取毒品都没成功,期间王X他们还买了铁丝、手钳等取货工具。
到了20XX年X月XX日,他们又去取货,感觉好像暴露了,吴XX等三人决定放弃离开,被李XX劝回来后,五个人都被公安机关抓了。警察当场从货车里查获23条疑似毒品和1个定位器,经鉴定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013.5799克。
公诉机关认为,李XX受雇运输这么多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和王X是共同犯罪,他在犯罪里是从犯。而且他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坦白了,还当庭认罪认罚。不过,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还要罚金五万元。另外,李XX以前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缓刑考验期刚过不久就又犯事了。这情况一看就很严重,李XX和他的家属那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关键时刻,李XX亲属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当他的一审辩护人。贾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去会见李XX,详细了解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这卷宗那可不少,里面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贾律师都进行了全面分析。
结合案件细节,贾律师制定了一套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贾律师提出了不少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她觉得这案子应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因为李XX他们多次取毒品都没成功,毒品一直没脱离公安机关控制,也没进入流通环节,按照法律可以对李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李XX是受雇佣参与犯罪的,在共同犯罪里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还没实际拿到违法所得,依法也该从轻、减轻处罚。再者,李XX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还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挺好,依法能从宽处罚。另外,李XX主观恶性比较小,虽说涉案毒品数量大,但含量低,而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没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量刑得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李XX以前的犯罪和这次毒品犯罪性质不一样,缓刑考验期也过了,以前的这个情节对这次量刑的影响应该有限考虑。
同时,贾律师在庭审里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跟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特别跟法庭说清楚李XX在案件里的地位、作用,还有那些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XX减轻处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子,对贾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都进行了全面审查。除了运输毒品罪未遂这个意见没采纳,其他意见都采纳了。
法院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确实构成运输毒品罪,他有犯罪前科,会酌情从重处罚。但他是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里是从犯,还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再结合他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这些综合因素,决定对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个判决结果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实现了对李XX的从轻处罚。
一开始,李XX面临着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重后果,还有高额的财产处罚。可最后只判了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万元还采纳了量刑下限,这差距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贾律师抓住了案件中的关键情节,像李XX是从犯、有坦白情节等,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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