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公司签订《栏杆工程合同》,承接某住宅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255,003.34元。2024年12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交付业主,但被告仅支付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未付。多次催讨无果后,门窗公司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2013年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的学习背景,全面细致地梳理了案件证据,如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被告提出“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基于扎实的法学知识,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俞国锋律师2016-2017年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的经历发挥了作用。他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
同时,俞国锋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且他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扣除3%质保金后的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确认原告对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俞国锋律师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获得过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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