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供货方来说,辛苦提供货物后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不仅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转,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一旦遭遇此类纠纷,若处理不当,供货方可能面临货款难以收回、违约金无法主张等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多份钢材买卖合同,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XX公司依约供货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近一百五十万元货款长期拖欠。经双方对账,B公司项目部出具了欠款说明,明确了欠款金额。然而,B公司却以结算时间不明、利息起算点错误、违约金过高等理由拒绝支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陷入了绝望。此案的难点在于,交易过程复杂,涉及多笔供货、多次付款和分段结算,证据的梳理和认定难度较大;同时,B公司作为大型建筑企业,有着充分的抗辩理由,增加了胜诉的难度。
就在XX公司一筹莫展之际,他们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案件经验,迅速全面梳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授权委托书、欠款说明等证据,清晰构建起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欠款金额、违约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重点论述:被告B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结算,欠款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时间清晰、本金明确;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年利率24%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过高;项目部作为被告B的内设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这些论述有理有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王宏亮律师继续坚持一审代理意见,逐一驳斥上诉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结算时间的上诉理由。曾经办理过多起复杂案件的经历让他深知,在面对大型企业的上诉对抗时,必须保持冷静,精准抗辩。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说服了二审法院。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B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货款近一百五十万元、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数十万元、保全费用一万余元,并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王宏亮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尽责、高效的办案风格。他不仅帮助XX公司全额追回了货款及高额违约金,还为建材供应类货款追偿树立了典型胜诉范例。同时,他曾获得“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高度认可。未来,王宏亮律师将继续深耕法律实务,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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