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的房价也是居高不下。很多地方为了缓解购房压力。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例如,公积金政策就是其中一种。在这项政策的实行过程中就有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和疑问:如果我把自己的房子卖给自己的子女,又或者我购买我父母的房子,这时,还可以提取到公积金吗?下面就由小编来解答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种买卖实在什么关系下进行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也就是说,爸爸妈妈,儿子女儿,爷爷奶奶,孙子孙女这些都归属于直系亲属范畴。
公积金的提取又涉及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明确说明,职工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
1、对用来自己居住的房子进行这些行为,如买房,建房,整修房屋等。
2、自己住的房子买的时候贷了款,需要归还这部分债务的。
3、现在住的房子并不是自己购买,而是租赁的。家里的工资又付不起。
4、属于退休离休人员,不在国内居住的,死亡的,享受低保的,没有劳动能力的等等其他规定情形的。
凡是符合上面所述条件的,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大家可以看到,上面所述条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直系亲属之间买卖是否能提取公积金。但也并不代表就不可以。毕竟,每个地方的具体政策,又是不尽相同的。大家如果想要了解当地的公积金具体政策,还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做具体详细的咨询。以保证有效性与时效性。下面,小编就以厦门为例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买卖又是在直系亲属关系下进行的。
在厦门,只要职员是属于第一次购买自己使用的住房时,而购买住房的行为,又是与直系亲属相关。那么,是完全可以提取到公积金的。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的条款不同。这时公积金的使用有了一定的限制。
第一、公积金用来付款只能支付购买房子的钱,而不是贷款的钱。
第二、公积金的提款金额是有限制的,一般要低于买房子的钱。
第三、公积金本身余额是一定的,提取时要注意不可以超过余额数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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