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依托村内挂靠户籍,认为自己属于拆迁安置大龄青年,按照单人安置标准474000元,双倍主张货币安置补偿款合计948000元,并将长兴某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足额支付案涉拆迁补偿款项。浙江湖州陈培桔律师自2020年至今执业于浙江泰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案涉村委委托,专项代理本案应诉工作。2024年10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陈培桔律师曾有通讯行业多年工作经历,全程参与分支机构筹建落地、日常经营管控、人事行政管理等工作,熟悉企业商事交易、用工管理等全流程规则。在办理此案时,她锚定裁判核心,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享有资格以征地基准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唯一核心判定标准,单一挂靠户籍不具备申领补偿资格。同时,基于其对企业运营流程的熟悉,她意识到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于是调取官方社员备案资料、户籍亲缘档案、属地两级拆迁政策性文件、村居常住核验材料,构建合规闭环抗辩证据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培桔律师凭借其在通讯行业积累的对规则的精准把握,精准适用属地政策,依据长兴两级拆迁安置实施文件,明确非农挂靠户口、无抚养亲缘关系、脱离村居生产生活人员,排除在安置主体范围之外。并且,她清晰地区分户籍登记、亲属依附、集体社员三重法律概念,论证原告无村居土地依托、无集体权利义务绑定,无权主张集体专项补偿。
法院结合拆迁政策、户籍性质、居住依附事实综合裁判。陈培桔律师在长期执业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擅长厘清案件法律关系、质证抗辩核心争议、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最终,法院认定章某某不具备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法定拆迁安置对象。
2025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村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付款责任,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陈培桔律师深耕长兴征地拆迁专项政策,精准对接法院类案裁判尺度,其专业能力得到认可。她曾多次击破质量免责、受胁迫签署文书等抗辩事由,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村居、企业等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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