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经人介绍到被告中建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在一次加班时,因工友三轮车亏电熄火,李X手摇曲轴启动车辆,曲轴反转打伤右手,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李X主张受雇于包工头于某,而中建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李X受雇于第三人李XX,双方无劳动关系,且李X自身有重大过错。浙江温州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起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吴富兵律师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这使他深谙企业运营模式。在本案中,面对李X与总包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的难题,他凭借对企业运营的了解,开始梳理案件证据。他仔细梳理于某与李XX的结算单据、通话录音等证据,成功厘清了“中建某公司将运送混凝土事项发包给李XX”的事实链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吴富兵律师主张中建某公司作为最近一层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工伤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吴富兵律师申请了司法鉴定。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时发挥了作用,他清楚知道司法鉴定对于确定赔偿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李X九级伤残及相应期限,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吴富兵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和规定,有力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李X成功获得十二万余元赔偿款。吴富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执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曾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在业内收获了同行认可与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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