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天津XX公司陷入了一场久拖未决的纠纷之中。该公司早在2009年就与天津市XX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承建对方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在2010年顺利完工结算。然而,此后被告却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以及实习律师李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李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双学位。他以专业与诚信为本,秉持着“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其思维缜密,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捕捉关键线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婚姻、遗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均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提出了两项核心抗辩。其一,声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以此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二,主张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面对这两大难题,李超律师展开了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他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以此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他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与支付价款的规定,进一步主张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定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签订,原告主体适格;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日2020年1月22日起算,原告于2021年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经庭审协商,以被告主张的结算金额230,473.35元为准,扣除已付158,000元,确认欠付工程款为72,473.35元。利息自双方庭审确认欠款数额之日2021年3月11日起算,按同期LPR计算。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具有诸多典型意义。从证据收集层面来看,长期合作的合同和款项流水记录至关重要,这些能成为证明权利和诉讼时效的有力依据;在主体资格认定方面,签署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第三方的说明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在诉讼时效方面,连续的业务往来和付款情况会影响时效的起算;而且,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利息起算点。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主体众多、时间跨度长,诸多不确定因素会导致纠纷不断。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在明确诉讼主体资格、把握诉讼时效、核算欠款金额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李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地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执业证号112xxxxxxxx345200的背后,是他为当事人办实事、解难题的庄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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