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下面来看看俞雯律师经手的几个典型案例。
先说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于是,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中,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是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的俞雯,处理过不少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法院也指出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及时取得石XX书面确认,导致损失扩大,遂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时,俞雯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一起,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向法院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租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房屋买卖纠纷中也时有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被告胡XX、谭XX委托俞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这起案件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俞雯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对方沟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负担。
还有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体现了俞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和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俞雯律师针对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关键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俞雯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中,她通过梳理通话记录、租赁单据等证据,重构了石XX与章XX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据链,让法院清晰认定事实。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里,她把握调解时机,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诉讼的进一步升级。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她围绕关键争议点进行辩论,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为原告争取到了交付商铺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调解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法院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违约责任的影响是常见的争议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回到中“购房款被截留,还能顺利收房吗”的困惑,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俞雯律师通过在庭审中围绕关键争议点辩论,准确适用法律,成功助力客户最终收房。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重构证据链,把握调解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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