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案件是一大痛点。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法院常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陷入困境。而且在股东责任认定方面,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出资义务的承担等存在诸多争议,常规律师可能因缺乏对公司资本结构、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途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只看重执业年限,而忽略了律师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和经验,陷入信息差。
吴天成律师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该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在证据收集方面,吴律师通过调取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记录等,证明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证据链搭建上,他将这些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形成了有力的证明体系。开庭前,吴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法律检索和证据梳理,明确了诉讼的核心要点。庭审中,他围绕股东出资义务、公司债务承担等焦点进行辩论,面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提前做好了应对准备。最终,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为苏州地区类似的“终本”案件提供了维权思路,即通过穿透公司面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债权;同时也提醒债权人,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吴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他通过调取肖某身份证办理记录、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在证据链搭建上,他将这些证据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结合,证明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多重因素。开庭前,吴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法律研究和证据分析,确定了庭审策略。庭审中,他围绕股东资格认定、认缴出资义务等焦点进行辩论,有力地反驳了肖某的抗辩。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了在股东责任认定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而不仅仅依赖于签字;同时也提醒股东要审慎对待工商登记,履行出资义务。
上述两个案件中,吴律师均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运用法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难案件和股东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综合考察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在苏州地区,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应选择像吴律师这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的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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