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某县,原告W某某与被告Z某某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瓮安县某小区一套在建商品房。之后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婚生女儿伍XX单独所有。但离婚后,双方就后续贷款办理、交房配合及产权过户等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瓮安县简崇亚律师自2019年起在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接受被告Z某某委托处理此案。
简崇亚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对证据进行精细化梳理。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归集了离婚登记档案、备案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转账凭证等全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固定了双方自愿赠与房产的完整事实,有效杜绝了原告事后歪曲订立协议背景的可能,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夯实了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简崇亚律师团队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他们围绕“离婚协议有效不可反悔、赠与子女不得单方撤销、合同主体变更不能强制、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背立法精神”四大抗辩要点搭建答辩及代理意见框架。简崇亚律师曾为多家大型矿产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使她熟悉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在本案中,她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切入,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买受人属于三方合意事项,司法无权强制第三方开发商变更合同主体,从根源否定了原告诉请的可行性。
同时,团队紧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裁判导向。强调案涉房产归属未成年子女的初衷,详细阐明单方变更买受人将带来房屋被擅自处置的现实风险,这契合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裁判尺度,极大提升了法官对我方观点的认可度。而且,他们提前预判开发商大概率怠于出庭应诉,做好了第三人缺席审理的应对方案,在缺少第三人当庭陈述的情况下,完整陈述合同履行现状,保证了案件事实查明不受影响,保障庭审顺利推进。
最终,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强制变更购房合同主体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简崇亚律师深耕法律行业8载,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百余件,实务功底扎实,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合法财产权益,其专业形象也受到了业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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