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长辈们赠与的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剖析:
首先,若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属于父母,那么就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其次,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赠予子女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将其视作对某一方的个人赠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并不涉及分配该房屋的事宜;
最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但是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各位当事人已经有过其他协议安排的话,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执行。
婚后由父母购买的房屋,一旦引发婚变需要分房处理,此时应依据现实情况做出判断:
首先是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孩子名字之下的情况,如果经过清晰表达系为激励自家孩子的个人财产,法院会判决为单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另一方就不能在离婚之际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了;
其次,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且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本着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切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赠与属于婚后财产吗
在夫妻缔结连理之后,如果他们的父母作出了明确的赠与行为,即使捐赠的对象只是他们的特定子女,那么这批财物通常会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遗产或赠予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然而,如果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表明,这项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则不在此规范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父母赠予的房产所应归属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其登记情况。若父母作为名义持有者,且未明确表示该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将依法认定该房产非夫妻共同所有;相反地,如果该房屋是由父母以子女之名进行登记,则被普遍认为是父母对于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当夫妻面临离婚时,该房产将会自动排除在财产分配之外。然而,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列明了双方的名字,即双方均为共有人,除非有特殊的协议或约定,否则在离婚时将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分配这项财产。需要指出的是,若父母在购置房产并完成登记后,明确表明这是为了对子女个人的奖励或是激励,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子女个人的财产;反之,如果没有其他特别声明,并且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各自出资参与,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平均分割。综合以上分析,针对此类婚姻家庭中的房产产权问题,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实际出资以及登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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