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立新目前在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婚姻、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案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曾有一起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引发的小额诉讼纠纷,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称在其协助下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要求被告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还以全程协助办理为由要求全额支持。被告王X则表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均由自己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对接、协调服务,却索要高额服务费,明显不公。
薛立新作为王X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三项关键抗辩。一是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未发挥中介促成作用。二是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三是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被告仅支付6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除了这起案件,薛立新还处理过公司注销被追债30万的案件。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2019年实际借款人张X借款50万元,款项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后公司简易注销,股东顾X、杨X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薛立新作为顾X的代理律师,围绕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顾X仅为代持股东、原告要求股东担责依据不成立等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其抗辩意见,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X承担,顾X、杨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X负担。
在另一起“他人账户出借20w”的民间借贷争议中,被告曹X否认向原告胡X借款,称是向胡X父亲所借且已还清。薛立新围绕锁定借贷合意、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否定“已还给父亲”构建完整证据链。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其意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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