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卫军目前在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2021年12月6日,原告段X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购买两台xx牌新能源汽车。段X支付全款后转售给案外人。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X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X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X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X、孙X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委托张卫军律师处理此案。
张卫军意识到本案难点在于公司已注销,若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便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赵X、孙X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X、孙X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X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X,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据此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因被告赵X未到庭应诉,张卫军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x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xxx公司已注销,股东赵X、孙X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X、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除了这起案件,张卫军还处理过公司搬迁引发“被迫离职”索赔案和离婚七年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案。在公司搬迁案中,他精准抗辩将年假时效拦截至一年内,为用人单位减损过半;在抚养权变更案中,他紧扣“孩子意愿”与“稳定环境”成功守住原有抚养关系。张卫军始终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坚持从证据与程序入手,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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