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赫律师刚结束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代理工作,这起案件让他再次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周赫律师是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扎根内蒙古包头,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信条,专注于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在这起工伤认定案中,第三人刘X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却否认工伤。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固定关键证据链、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等,最终法院认定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先来说说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2024年3月13日,刘X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刘X在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及时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和同事自己的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之后,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意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周赫律师指出,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刘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他擅长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完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处理完这起工伤认定案不久,周赫律师又投入到一起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称有价值40万元的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认为该行为涉嫌盗窃或抢劫。王X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定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王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报警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周赫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强调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或刑事侦查的职权范围,且原告的诉求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补偿途径解决。他协助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周赫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进行围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但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造成经济损失,马X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马X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周赫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推进认罪认罚程序,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细致挖掘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
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律规则的运用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法律适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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