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物资。一个名为孙X和张X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供货后,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还矢口否认买卖关系。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前在没有表见代理相关规定时,如果仅以正式员工来认定代理行为,XX公司很难证明与吉贡XX存在买卖关系,就会陷入“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指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在修改前的法律环境下,对于这种复杂的代理关系认定可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则,XX公司可能难以维权。而《民法典》的表见代理规则,更加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类似复杂交易中,即使没有正式的代理授权,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这个案件体现了表见代理规则在复杂交易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黄俊华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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