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某村民委员会因两家企业长期拖欠租金,委托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需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按规定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此前的规定在合同解除权行使及违约认定上不够清晰,这使得村集体在面对企业拖欠租金问题时,维权存在一定困境。根据原《合同x》相关规定,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较为宽泛,企业可能以各种理由逃避违约责任,村集体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规定,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其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能够更清晰地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企业可能会以疫情等理由主张不可抗力,从而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但《民法典》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这使得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一案例体现了《民法典》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进步意义,也展示了崔易蓬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村集体成功收回了租赁地块及地上资产,有效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例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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